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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电 判罚500万确定
更新时间:2011/12/19    |    阅读次数:987次
 
  联电没有经过经济部同意,擅自前往大陆投资和舰遭500万元事件,即使自称是以「专门技术」投资,最高行政法院认为,用「专门技术」投资,也是投资项目,昨天判决,联电败诉确定。
  
  经济部与联电为和舰投资案对簿公堂,历经一波三折,经济部首先在96年间吃了败仗,当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,技术合作与投资行为是两回事。因此认定联电与和舰的技术合作,没有违背我国的法令,判决联电胜诉,经济部应该撤销对联电500万元罚锾的行政处分。
  
  不过北高行的判决,没有获得最高行政法院的支持,质疑北高行原判决对于技术合作与投资行为的关系,没有弄清楚。于是,废弃北高行原判决,发回北高行更审。
  
  北高行更一审合议庭后来认定,专门技术为出资的一种;而当时政府还没有开放我国企业对陆资企业投资兴建晶圆厂,尤其是,8寸晶圆厂当年仍为禁止项目。那么,联电既未向经济部申请许可就以「专门技术」投资和舰,显然触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禁制规定。
  
  联电不服上诉,但最高行政法院约1年半的评议结果,认为更一审判决认事用法都没有问题,因此判决,驳回联电上诉;联电本件诉讼败诉确定。
  
  
[来源:工商时报]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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